《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保護法》(以下簡稱《保護法》),發布已經20周年,為了紀念這一重要文件的誕生,僑誼會一分會特邀請市僑聯唐志昌秘書長為大家作專題報告。這一活動很有意義,我有幸參加,并深受教育,有幾點體會如下:
一、《保護法》頒布的重要意義。
為適應我國華僑眾多且分布世界各地的特點,根據憲法,經全國人大常委會于1990年9月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并于2000年10月作了修改。在我國為歸僑僑眷這一特殊群體制定專項法律保護文件,實屬很少,意義十分重大,在世界也是獨一無二,是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制的又一創舉,是黨和政府對廣大歸僑僑眷的巨大關懷。這部法律文件的頒布實施,對廣大海外華人、華僑,必將起到心系祖國、血融中華的紐帶作用,對促進歸僑僑眷熱愛祖國、積極參加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產生深遠的影響。
二、《保護法》的主要內容。
歸僑是指回國定居的華僑;僑眷是指華僑、歸僑在國內的眷屬(習慣所稱僑眷“上三代,下三代”以及同華僑、歸僑有撫養關系的眷屬)。僑誼會成員屬僑眷,受《保護法》的保護。
依據憲法和法律規定,對歸僑僑眷的方針政策是:“不得歧視,一視同仁,根據特點,適當照顧”。
執法主體是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僑務工作的機構——僑辦,各級僑聯組織代表歸僑僑眷的利益,依法維護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以確保本法的有效實施。
對涉及歸僑僑眷的政治權益、經濟財產權益、社會保障權益、華僑農場經營權益、勞動就業、子女就學、稀有房屋征用拆遷、僑匯收入、遺產繼承、出入境權益、出境定居、離退休金發放、通訊自由、出境學習或經商等方方面面的問題,都一一作了明確規定,給予特殊照顧,詳盡具體周到,體現以人為本,溫暖人心。對歸僑僑眷依法投資興辦產業尤其是高新技術企業,興辦公益事業,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給予優先扶持,歸僑僑眷境外親友捐贈的物資用于國內公益事業,依法減征或者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增值稅。
《保護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都不得侵害,如有違者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從組織和法制上保證本法的有效實施。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主管部門處置。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保護法》,制定了江蘇省實施辦法,內容更為具體,操作更為可行,如明確規定對歸僑僑眷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應高于當地標準百分之十;對經本省核準保留的歸僑僑眷境外親友的墳墓應當給予保護,確因需要遷移的應經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等。
《保護法》對歸僑僑眷合法權益的保護作了明確規定,并沒有提出應盡義務的要求,我們應該有義務意識,發揮僑的優勢,支持僑的工作,為社會主義建設事業貢獻一份力量。
三、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
《保護法》頒布20年來,許多歸僑僑眷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樣的事例舉不勝舉。我本人就有這樣的經歷,我的兒子于1997年受聘于本市某局從事房地產開發,因經營不善造成虧本,該局領導十分惱怒,以感情代替政策,給予我兒子以撤職、停薪和扣檔處理,斷絕了他的生活出路。我向市僑辦、僑聯反映此情況,市僑辦、僑聯十分重視,時任僑辦王副主任和僑聯謝副主席兩人親自出面要求該局按黨的政策來處理,使問題得到解決,至今我還十分感謝市僑辦、僑聯對我的幫助。僑眷王承修、單淑慧夫婦于2000年去英國探親,按《保護法》規定,其境內旅差費應給予報銷,王承修所在單位按政策規定早已給予報銷,而單淑慧所在單位拖了幾年仍不給予報銷,其“理由”是不符合本單位財務規定。經崇川區僑聯出面依據《保護法》規定,協調、宣傳“僑法”,溝通認識。最終,使問題得到妥善解決。由此可見《保護法》所保護的事,就發生在我們身邊。我們應該學會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南通市僑誼會一分會 胡承璧)